随着毕业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应届生即将迎来他们职业发展的新起点,而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就业者来说尤为重要。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存在着一种现象:应届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不约而同地免除了违约金条款。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是否公平、是否有利于双方共赢?下面我们从多个角度来分析一下。
应届生签两方不给违约金
首先,从法律上来看,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双方共同约定、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合同。而违反此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当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条款时,既不意味着该劳动合同违法,也不意味着双方不存在违约情形下的责任。“不设违约金”并非“逍遥法外”。
其次,从公平性上来看,劳动合同的缔结应该是基于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做到“你情我愿”,既然没有强制签订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也没有强制应届生不设置违约金条款。而对于应届生来说,劳动合同应该是他们拿到就业机会、确立社会地位的“通行证”,应该在保障个人利益的同时兼顾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和职业发展。免除违约金条款无疑会使得合同变得“单向”,使得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博弈中处于劣势。
最后,从双方共赢上来看,设定合理的违约金条款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用人单位的行为,使双方在就业期间保持稳定,共同推动公司的绩效。当用人单位目光短浅、不顾一切地缩减成本时,就会对员工的权益造成损害,甚至导致人才流失问题。而违约金正是为了缓解这一问题而设置的。
综上所述,尽管应届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的违约金条款并非违法,但对于应届生来说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是损害其就业权益的一种情形。从双方共赢的角度来看,合理的违约金条款也会为企业发展提供保障,是在合同缔结中值得考虑并应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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